免费热线:17701659982
李箐友律师
  • 地址: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A栋
  • 1703室
  • 邮编:201103
  • 电话:021-60726900
  • 手机:17701659982
  • 手机:13636418136
温馨提示
  • 免费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不超过15分钟)
  • 付费咨询方式:当事人缴纳费用,材料交由
  • 李箐友律师审核后,在律师办公室当面详谈。
首页 >> 证券上市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1557次

    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该规定条件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证监会在颁布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这些条件均予以细化和明确。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要件主要如下:

(1)企业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而且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

(4)公司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发行人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的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