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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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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形式及优劣比较

2012年5月16日  浏览942次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现实中,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是两种最重要的形式。针对不同的交易行为,这两种形式各有优势和缺陷。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的合同简便易行,没有十分复杂的订立过程,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订立成本较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必受制于合同的刑事,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但是,这种合同只是停留在口头,一般情况下没有关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证据,因此,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的一方可能在诉讼中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除了日常简单的交易行为外,在商业、金融领域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更为复杂,如果仅通过口头的形式来规定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会对合同的履行带来重重障碍。而且由于这类合同的履行时间较长,如果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理不作出约定,就无法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纠纷的妥善解决。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固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使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有据可循,可以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事先规定解决的途径和方法。这正是书面形式的合同的优势所在。如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应该如何对合同解释;双方发生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出现违约时,违约者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虽然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详尽地规定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的处理方式,但是书面形式的合同也存在它的不足之处。书面形式的合同的订立过程较为复杂和繁琐,订立的成本较高。如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其书面形式的合同内容繁多且非常复杂,没有专业人员和法律人员的帮助,是无法完成合同的草拟、协商和订立的。因此,越复杂的合同,当事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所需支付的成本越高。而且一旦形成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权利义务来履行,如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当事人想变更合同的内容就需要重新拟定,重新协商和重新签订合同,这也会增加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本。

因此,一般而言,收益不高、风险较小的简单交易,当事人不必要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收益较大、风险也高的复杂交易,当事人必须投入较大的成本订立一份完满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以规避风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