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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数额的认定

2015年3月3日  浏览804次

导读: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比较抽象,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赔偿数额应当主张多少,也不知道是否有此赔偿项目,鉴于此,本律师对此进行简单分析。

1、        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一般是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        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规定。司法

实践中在确认赔偿的数额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是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