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约定后一方不履行的问题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夫妻关系毕竟不同于发生在一般公民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一方违反约定或不履行义务时,违约责任往往难以追究,强制执行更不便适用。因此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当夫妻约定合法成立后,一方能否反悔?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依民法理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合同一旦生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即应恪守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夫妻相互之间的违约责任一般只在离婚时发生。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一方违约而对方不要求离婚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责令违约方继续履行约定。除双方已约定的违约金外,其他的违约责任通常不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 4、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 对内效力:《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其约定没有发生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亦应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补偿。 对外效力:《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对第三人而言,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而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