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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规定 交通事故多处伤残 赔偿系数如何确定

2014年11月10日  浏览843次

上海高院规定 交通事故多处伤残 赔偿系数如何确定

  李箐友律师   1363641813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1年6月召开了全市上半年民事审判业务研讨会,专题讨论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其中提到多处伤残等级的计算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对其的伤残应当叠加计算。但在计算时,其系数上限不得达到上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最高级别伤残指数+附加指数(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2、3、4、5级附加指数为每处4%,6、7、8、9、10级附加指数为每处2%,但累计小于等于10%)公式予以计算,但不宜直接在判决中出现计算公式。

因此,自此以后,没有新规定问世以前,上海市有关此类问题,应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