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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否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岗调薪

2011年10月17日  浏览1292次

   

劳动合同能否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岗调薪

  李箐友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的原理,民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根本原则,一般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应认定为有效。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有效,但劳动合同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含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行为,而非单纯的民事行为。因此,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劳动法律法规会作一些约束性的规定。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在第(十五)项中就“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时,明确答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这是关于因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引起争议如何处理的规定。许多用人单位在合同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体调整岗位多是报复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

我们认为,劳动关系成立时单位对劳动者即具有劳动请求权,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原则上应予认可。但为防止用工权的滥用,单位调整岗位时应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能支持。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率,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实际发生的案件中,有的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地超过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引起劳动者的极大不满。因此,为平衡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我们提出单位调整岗位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如果确实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则用人单位的调职可以支持;如果没有充分合理性,则不能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作出岗位调整,要从有利于发挥人才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出发,追求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而不是把它作为解聘或整治员工的尚方宝剑——充其量它只是一柄双刃剑;对于劳动者而言,签订类似的合同,要谨慎对待,既然签订也要作好思想准备,因为可能有一天,你真的要痛苦地面对公司并非没有道理的调岗调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