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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 年假纠纷

2014年11月3日  浏览596次

员工离职 年假纠纷

    李箐友律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实例中纠纷比较多的往往是两种,一是当年工作时间与休假折算出来天数不符;二是未休假的应计发报酬。

下面以一个劳动仲裁的案例来分析。张某入职时巳年过40,在其他用人单位巳连续工作满14年,根据国家相关庆規的規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当年春节过后,张某与朋友出境游向公司请了10天的年假,当年7月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做离职交接时,发現张某2011年度未工作满一整年但已经休了10天的年假,所以在最后进行工资结算时,将其多休的5天年假工资扣回。王某不服,即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劫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其被克和的工資。

公司认为:根据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员工在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根据其该年度实际工作月數进行折算,张某在2011年实际工作只有6个月,故根据折算其只能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而王某实际在2011年已经享受了10天的年假,故公司棍据对于其多休的部分,在工资结算时做扣回处理,并无不妥。张某认为:因其连续工作累计工龄达14年,故无论实际工作多少个月,在公司每年都可以享受10 天的带薪休假,公司在离职时无故克扣,实属违法,故要求公司补足其被克扣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王某5日的工资。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箐友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下列问题:一.张某从何时起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意味着员工新进单位是否应当享受该年度的年休假,依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进单位的第一年就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当然实际享有的天数应当根据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和入职时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二、张某多休的5天年休假是否可以扣回?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看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本案中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根据折算其当年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只有5天,全公司已经在王某在职期间同意其休完当年度所有的年假,所以根据相关规定,王某多于折算应休假的天数,公司无权扣回。

同时,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职工权利,职工可以主张,用人单位也应依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