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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工资组成项目在劳动争议中的适用

2014年11月3日  浏览583次

上海市职工工资组成项目在劳动争议中的适用

  李箐友律师  

《劳动合同法》中多次提到“工资”这个概念,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多个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有提及,这个概念也是劳动仲裁中劳资双方争议最多的。很多人以为发到劳动者手里的钱就是工资,也有人认为当月打到工资卡上的就是工资。这些说法都不准确,同时,由于各地劳动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所以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济补偿金这些概念中的工资,也是各各不同的,在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中,亟需一些统一性的规定,定纷止争。工资的组成部分,李律师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包括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收入,在《工资总额由哪些部分组成》一文中已作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本文结合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劳动争议中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作一个较为细致阐述。

一、工资组成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除了国家统计局解释中的否定性项目外,都应该算作工资的组成部分。这个数目应该指未扣除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纲部分、所得税前的数目。奖金是年终一次性发放的,要均摊到各个月的工资中去作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该等同于工资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与工资计算标准一致,但在总额较大,已经超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也就只能按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且此时不以该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而只能计算12年。

三、赔偿金

指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至于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比较复杂,案例原因千差万别,一般常见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故意更换工作地点、职位、降薪等逼迫劳动者离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又协商不成的,或在职工工伤、怀孕、企业需要减员等情况下找藉口开除甚至无故辞退职工,以上种种情况不一而足,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违法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四、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是什么,劳动者已得一份工资,这份工资是按本篇一《工资组成》的方法计算的;另一份指的是双倍工资的差额,简称双倍工资。有人说是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有人认为是劳动者法定的报酬。笔者认为,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这是从仲裁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对等的角度讨论,比较客观且易为大众接受的解释。

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上海市高级法院在2010年公布了针对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的几条解答中给出了指导性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因此,上海市高院作了统一解答: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这个计算标准同上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很大不同,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已经明确指出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不属于双倍工资的计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