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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箐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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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理赔项目数额一览表

2014年11月4日  浏览526次

上海市工伤理赔项目数额一览表

       李箐友律师制作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将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适时更改

 项目名称

支付标准

支付

义务人

支付条件

上海市特别规定

医疗费

符合项目、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

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
补助费

 

保险基金

 

每人每天20元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保险基金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
交通费,按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

 

保险基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工伤康复
的费用

 

保险基金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

不超过12月,
延长需经鉴定。

 

停工留薪
期护理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完全不能
自理50%

保险基金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确认需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大部分不能
自理40%

部分不能
自理30%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保险基金

工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保险基金

工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人工资)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10%;总和不应超过月工资的100%

保险基金

工亡;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27个月

 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指职工受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按新标准计算所得数额,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规定的24、22、20、18、16、14、12、10、8、6个月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积,两者相较,取较高的数额,作为工伤职工应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级伤残25个月

三级伤残23个月

四级伤残21个月

五级伤残18个月

六级伤残16个月

七级伤残13个月

八级伤残11个月

九级伤残9个月

十级伤残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保险基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五级伤残18个月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全额递减20%;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除外

 

六级伤残15个月

 

七级伤残12个月

 

八级伤残9个月

 

九级伤残6个月

 

十级伤残3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五级伤残18个月

 

六级伤残15个月

 

七级伤残12个月

 

八级伤残9个月

 

九级伤残6个月

 

十级伤残3个月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90%

      保险基金

 

本人工资,指职工受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如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后者确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二级伤残85%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5%

 五、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70%

用人单位

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伤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