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理赔项目数额一览表
李箐友律师制作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将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适时更改
项目名称 |
支付标准 |
支付 义务人 |
支付条件 |
上海市特别规定 | |
医疗费 |
符合项目、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 |
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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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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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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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天20元 | |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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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 |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 | |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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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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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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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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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 |
原工资福利 |
用人单位 |
不超过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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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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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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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完全不能 |
保险基金 |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确认需要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 |
大部分不能 | |||||
部分不能 | |||||
一次性工亡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保险基金 |
工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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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保险基金 |
工亡;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10%;总和不应超过月工资的100% |
保险基金 |
工亡;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
一级伤残27个月 |
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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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指职工受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 |
二级伤残25个月 | |||||
三级伤残23个月 | |||||
四级伤残21个月 | |||||
五级伤残18个月 | |||||
六级伤残16个月 | |||||
七级伤残13个月 | |||||
八级伤残11个月 | |||||
九级伤残9个月 | |||||
十级伤残7个月 |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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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五级伤残18个月 |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全额递减20%;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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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15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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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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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9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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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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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3个月 |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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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五级伤残18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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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15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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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12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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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9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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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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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3个月 | ||||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
一级伤残90% |
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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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指职工受伤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 |
二级伤残85% | |||||
三级伤残80% | |||||
四级伤残75% | |||||
五、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
五级伤残70% |
用人单位 |
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伤残60% |